高低溫試驗箱用于工業產品的高、低溫的可靠性試驗。對電子電工、汽車摩托、航空航天、船舶兵器、高等院校、科研單位等相關產品的零部件及材料在高、低溫(交變)循環變化的情況下,檢驗其各項性能指標。產品具有較寬的溫度控制范圍,其性能指標均達到國家標準GB10592-89高低溫試驗箱技術條件,對產品進行低溫、高溫試驗及恒定溫熱試驗。
在實際中高低溫試驗箱對于哪些物質或者產品不能予以實驗呢?
(一)、爆炸物:
1.硝化甘醇(乙二醇二硝酸酯)、硝化甘油(丙三醇三硝酸酯)、硝化纖維素及其它爆炸性的硝酸酯類。
2.三硝基苯、三硝基甲苯、三硝基苯酚(苦味酸)及其它爆炸性的硝基化合物。
3.過乙酸、甲基乙基甲酮過氧化物、過氧化苯甲酰以及其它有機過氧化物。
(二)、可燃物:1. 自燃物:
金屬:"鋰"、”鉀”、"鈉"、黃磷、硫化磷、紅磷。
賽璐璐類:碳化鈣(電石)、磷化石灰、鎂粉、鋁粉、亞硫酸氫鈉。
2. 氧化物性質類:
(1) 氯酸鉀、氯酸鈉、氯酸銨以及其它的氯酸鹽類。
(2) 過氧酸鉀、過氧酸鈉、過氧酸銨以及其它的過氧酸鹽類。
(3) 過氧化鉀、過氧化鈉、過氧酸鋇以及其它的無機過氧化物。
(4) 硝酸鉀、硝酸鈉以及其它的硝酸鹽類。
(5) 次氯酸鉀以及其它的次氯酸鹽類。
(6) 亞氯酸鈉以及其它的亞氯酸鹽類。
(三)、易燃物:
(1) 乙醚、汽油、乙醛、氧化丙烯、二硫化碳及其它燃點不到-30℃的物質。
(2) 普通乙烷、氧化乙烯、丙酮、苯、甲基乙基甲酮及其它燃點在-30℃以上而小于0℃的物質。
(3) 甲醇、乙醇、二甲笨、酸醋戊酯及其它燃點在0℃以上低于30℃的物質。
(4) 煤油、汽油、松節油、異戊醇、酸醋及其它燃點在30℃以上低于65℃的物質。
(四)、可燃性氣體:
氫、乙炔、乙烯、甲烷、乙烷、丙烷、丁烷及其它在溫度為15℃時1大氣壓情況下可能會燃燒的氣體。
綜上所述,以上爆炸物、可燃物、易燃物等如果放入高低溫試驗箱中進行高低溫試驗,無疑于造成的后果是極為嚴重的,輕則是高低溫試驗箱的箱體發生爆炸,重則引起機毀人亡的事件發生。那么對于企業而言,顯然是得不償失的,所以化工企業和食品企業在高低溫試驗箱的使用過程中,應該避免以上物體。